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1121  发布人:代理记账就选“算好账”  发布时间:2018-07-13 10:49:48




工商注册变更、代理记账互联网+财税品牌“算好账”从国家商标总局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这则通知是说什么的呢?防止内容太多大家忽略重点,在放出通知原文前,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5月底-10月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于
申请日期在2017年之后
已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驳回
但实际活动中仍在使用的
商标开展整治工作
对于发现违法使用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予以通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举也是为了防范和消除商标使用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通知中提到的商标法禁用条款又包含了哪些内容呢,请看以下法条。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通知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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