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640 发布人:算好账 发布时间:2018-06-29 09:39:54
原《南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自2014年4月26日制定发布以来,在南京市守重企业形式由认定改为公示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建成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工商体制改革,各区成立市场监管局,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不断深入,联合激励惩戒不断深化,信用信息公开不断扩大,对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7年12月省工商局修订并印发了《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为此,我们重新修订了《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示活动更多地展示南京诚信优质企业在信用管理、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成效。
此次对《办法》的修订调整较大,由原《办法》的五章二十五条修改为新《办法》的六章三十条。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修订。
1.修改《办法》全称。由《南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修改为《南京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与省工商局2017年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保持一致,更加明确突出我局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级别。
2.新《办法》对原《办法》中“各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统一修订为“各区、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应工商改革以及江北新区成立后的名称体系。
3.新《办法》第四条对参与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明确。解决了基层市场分局在初审时的困惑。
4.新《办法》第六条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原则进行了增减,并对各项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增加的动态监管原则、社会监督原则,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守重企业的监督管理。
5.新《办法》第七条对守重的公示由一年一次更改为两年一次。与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期保持一致。进一步提高优化市级守重企业的质量,提高市级守重企业的含金量。
6.新《办法》对申报企业具备的要求进行了增减。去除了“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更加符合新经济、互联网+模式下的经济体。增加了“在申请公示年度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要求,更加严格的把控守重企业质量。
7.2017年我局在市级守重企业申报过程中,采取了网上申报的模式,并将网上申报数据直接对接原国家工商总局开发的测评系统中。因此,去除了原《办法》中第二章中的信用测评内容,在新《办法》中第二章第十条增加了网上申报环节。
8.新《办法》对申报守重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了微调。由于企业年报公示的相关要求中包含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同时更多的企业不再编制《现金流量表》,因此将原《办法》中第二章第十二条中第五款“本企业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修改为新《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五款“企业在申请公示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同时对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做了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确保纸质材料的法律效力。
9.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信用数据公示的不断开放的背景下,新《办法》在第三章核查中明确提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对申报企业进行查询,严把申报企业质量关。
10.新《办法》增加了对不予公示情形的表述。主要有“(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二)经函询,相关部门明确不建议公示的;(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移出的;(四)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且尚未移出的;(五)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且尚未移出的;(六)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因严重违法失信被行政处罚的;(七)拒绝或阻挠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用核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公示工作等其他情形的;(八)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等八项情形。
11.在往年的监督检查中以及有关单位查询举报中发现有企业冒充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因此修订的新《办法》中第十五条增加对冒充守重企业的查处和处罚。
12.新《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增加了对拟定公示守重企业名单在对外网站公告15天的流程,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和反馈意见。
13.新《办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对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公示机关应该在公示机关的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告。”,方便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查询。进一步提高守重企业的公开程度,严控守重企业质量。
14.新《办法》对撤销企业不得再次申报的年限做了更改。由原《办法》的两年不得再次申报变更为新《办法》中的四年不得再次申报。
15.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新《办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的保存期作了5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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